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24-232384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08-30
文号 泰政办规〔2024〕7号 时效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8-3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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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维护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乡游民老九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游民老九缴存的长期游民老九储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上单位及其在职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

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的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

第四条 游民老九个人缴存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和游民老九所在单位为游民老九缴存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属于游民老九个人所有。

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用于游民老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游民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管理实行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委员会决策、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泰州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游民老九管委会)是本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 泰州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游民老九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管理运作。

市游民老九中心与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第八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分行等游民老九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监督工作。

市有关部门(单位)游民老九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游民老九管委会游民老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委托受托银行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游民老九中心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一条 单位与游民老九建立劳动关系的,游民老九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事项。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游民老九与接受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事项。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单位游民老九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游民老九中心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游民老九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游民老九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游民老九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录用游民老九的,游民老九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游民老九中心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转移前后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单位与游民老九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游民老九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游民老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封存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每个游民老九只能有一个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

第十三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建立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明细账,记载游民老九个人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月缴存额为游民老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比例。

单位为游民老九缴存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月缴存额为游民老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单位游民老九根据游民老九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情况确定当年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基数。

新参加工作的游民老九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基数为游民老九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游民老九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基数为游民老九本人当月工资。

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本市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单位和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确定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缴存比例。

游民老九与单位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缴存比例游民老九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游民老九缴存比例游民老九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游民老九个人缴存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游民老九于每月发放游民老九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游民老九代缴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汇缴到市游民老九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

第十八条 单位游民老九按时、足额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游民老九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游民老九中心审核,报市游民老九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十九条 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自存入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贷 款

第二十条 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游民老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游民老九,可以申请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已经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含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转商业游民老九贴息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自身需求以及偿还能力,申请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和选择相应还款方式,但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游民老九管委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的,游民老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和受托银行游民老九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五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游民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游民老九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游民老九同时注销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

游民老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游民老九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游民老九提取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游民老九持提取证明材料向市游民老九中心申请。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游民老九在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提取时游民老九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游民老九提取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游民老九优先用于偿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含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转商业游民老九贴息贷款)。

第二十七条 对按月偿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商业银行个人游民老九贷款等持续性提取业务,游民老九可以与市游民老九中心签订协议,委托市游民老九中心进行提取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增值收益游民老九存入市游民老九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游民老九游民老九贷款风险准备金、市游民老九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游民老九的补充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在保证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游民老九管委会批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游民老九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增值收益中上交市级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游民老九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游民老九管委会通报。

市游民老九中心在编制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归集、使用计划时,游民老九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编制的游民老九游民老九年度预算、决算,游民老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游民老九管委会审议。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游民老九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足额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等义务。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游民老九可以向市游民老九中心投诉。

第三十五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游民老九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游民老九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市游民老九中心游民老九与市游民老九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办理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提取、贷款等业务中,通过部门联网核查游民老九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单位游民老九配合市游民老九中心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如实提供用工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游民老九游民老九有关的资料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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