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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刻公章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托江苏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章面信息并驱动刻章设备刻制公章。刻制的公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承刻公章的经营单位完成公章刻制后,应当当场拓印公章印模备案卡,连同用章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或者信息,扫描、登记并上传至江苏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应当打印制式《备案证明》,连同相关印模备案卡、备案证明以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交还经办人。公章刻制备案不再由用章单位办理,用章单位无需到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其他执法管理部门、鉴定机构、国家金融机构等查询、调取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和公章备案原始材料信息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文书、不能提供法律文书的,应当提供单位公函。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调取用章单位《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和公章备案原始材料的,应当征得用章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